為了整治駕照賣分的違法行為,新修訂的刑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1.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第一次被處罰后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同時,還要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且5年內不得重考,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每位車主去窗口處理違法行時,都要在窗口被拍一張本人與駕駛證在一起的照片,確認違法行為系本人來處理的。